执笔 | 朱晓宇 李萍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网民获取各类资讯的首选。短视频平台基于其社交媒体属性,已经是影视综等视听作品最主要的宣传平台。但从版权保护角度,由于二创剪辑、大量用户转发等因素,短视频平台也成为侵权内容泛滥的重灾区。近年来,影视综等视听节目的权利人针对短视频平台提起大量维权诉讼,提出高额索赔,甚至要求短视频平台主动过滤拦截侵权内容。然而,鲜有案件提及短视频平台存在大量权利人认可宣发作品的“白名单”账号,其发布的宣传片、预告片、视频剪辑等内容并非侵权内容。那么,短视频平台上有哪些常见的“白名单”账号?为什么要关注“白名单”账号?最为常见的白名单账号是权利人的官方账号,例如节目官方账号(见图一)、节目出品方或播出平台账号(见图二),这类账号较为容易识别,侵权可能性较低:
除了权利人官方账号外,还存在大量较难识别的“白名单”账号,例如:
1)权利人关联账号。该类账号一般是权利人安排员工等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注册,账号名称可能包含权利人简称,还可能在完成宣发任务后更名(见图三和图四)或弃用。
2)冠名商、赞助商等广告主账号。权利人往往为其节目的冠名商、赞助商制作包含节目内容的品牌宣传片或预告片,供广告主及其经销商宣发使用,甚至允许广告主自行发布包含其产品的节目视频(见图五)。
图五:节目冠名商发布的宣传片
3)主持人、嘉宾等节目参与人员账号。节目主持人、嘉宾在节目上映前或播出期间通过个人账号或工作室账号发布节目相关内容的情况也比较常见(见图六)。
图六:节目主持人发布节目片段
4)合作媒体账号。媒体账号拥有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粉丝,是作品宣发的重要途径。权利人委托媒体账号针对作品进行宣发、推广极为常见,部分节目的片尾还可能标注合作媒体信息(见图七和图八)。
5)MCN矩阵(海量的个人用户)。权利人为了快速提升作品热度,往往会付费委托MCN机构组织大量个人用户发布节目宣传片、剪辑片段。这些用户从名称、注册信息上,难以看出与权利人或节目存在任何关联(见图九)。
图九:MCN矩阵账号发布的节目片段
6)商业剪辑账号和艺人粉丝账号。艺人新剧上映,商业剪辑账号和大量粉丝账号也会联系艺人工作室,请工作室向权利人获取传播宣传片、视频剪辑的许可,对艺人和剧集一并进行宣传。
权利人的宣发团队和维权团队互不隶属,也无工作交集。大部分情况下,维权团队并不掌握节目的宣发情况,更不了解短视频平台上许可宣发的“白名单”信息。其在针对短视频平台侵权内容取证时,往往只能依靠经验回避一些官方账号,也有针对合作媒体、赞助商账号取证并视为侵权内容的情况。在针对短视频平台提出维权主张时,更是泛泛要求短视频平台主动巡查、过滤拦截“全部”侵权内容,并索要高额赔偿。权利人不掌握、不披露白名单信息,径行向短视频平台主张权利,必然导致短视频平台将与作品相关的全部内容均视为侵权内容,进而导致错误删除内容,甚至错误封禁用户。前述情况既与事实不符,又损害用户权益。为此,权利人在要求平台查删侵权视频或采取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时,应当首先确认短视频平台是否存在“白名单”账号。如存在“白名单”,应当全面、准确提供白名单信息,至少包括1)用户名、用户ID等能够定位到用户的信息;2)发布内容范围,仅限发布宣传片或预告片,还是有权发布节目片段或二创视频;3)发布时长;4)发布期限。权利人在其作品的宣发管理中,应当注重白名单的搜集和梳理。例如,在宣发协议中明确约定宣发平台、宣发账号、宣发权限(能否二次创作、创作要求、时长限制、数量限制)、宣发期限。如要求宣发账号在合作结束后删除宣发内容的,还应要求宣发账号提供已删除宣发内容的证明材料。诚信是著作权人依法维权的基础。权利人针对短视频平台主张著作权保护时,应当如实披露的“白名单”情况。平台与权利人开展宣发合作时,也应注意留存合作协议、宣发素材、往来沟通文件等材料,尤其应该要求权利人确认“白名单”信息后再提供宣发支持,避免权利人后续针对“白名单”用户错误维权。特别说明:本文用于学术和实务研讨之目的,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律师和所在执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