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山上种植荔枝龙眼果树是林地还是园地的批复
桂林政发〔2010〕53号
玉林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在山上种植荔枝龙眼果树是林地还是园地的请示》(玉市林报〔201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园地”不属于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符合以上条件的地类均属于林地,“山上种植”不是林地的分类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荔枝龙眼等林木属于经济林,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