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区持续开展“同心护旅”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多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聚焦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突出问题,集中查办了一批旅游市场案件,有力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基本案情】2024年5月23日,游客赵女士投诉称,她通过小红书报名,于5月9日至14日参加了由新疆某旅行社乌鲁木齐分公司领队王某组织的包车旅行,因其丈夫是现役军人,享受景区门票减免政策,出发前双方约定退还减免部分费用。但在行程结束后,赵女士向王某发送减免明细后迟迟未得到回复。经核查,新疆某旅行社乌鲁木齐分公司与王某没有合作或聘用关系,该公司也未组织过赵女士来疆旅游。王某此前与该公司洽谈业务过程中索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便私自使用该公司营业执照招徕游客,其本人并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未与游客赵女士签订书面旅游合同。5月24日,王某向游客赵女士退回减免门票费用435.50元。【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064.5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3日,游客举报称,新疆某旅行社组织的“乌鲁木齐周边一日游”活动中,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旅游项目,引发游客不满,部分游客拒绝上车,要求旅行社退费。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该旅游团的电子行程单,但未查询到该团队电子旅游合同,旅行社无法提供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或者游客拒绝签订合同的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6日,喀什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喀什市某玉器店对旅游团队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旅游团当天的行程单不包含玉器店的购物行程。经询问,导游饶某承认擅自安排游客进入玉器店进行购物活动,也未与游客签订《旅游行程变更协议书》。
【处罚依据和决定】当事人饶某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8月15日,游客姚某举报称,7月17日至24日,自己参加了新疆8日游旅游团。该旅游团由新疆某旅行社负责接待,共有23名游客,导游卢某受旅行社委派执业。在旅游行程中,导游在车上推销产品。
经核查,导游卢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特产,出售特产共计1320元,获利264元。旅行社称对导游在车内兜售物品并不知情。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卢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4元、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另对其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
5.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0日,昌吉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联合交通部门在奇台县江布拉克景区对旅行社旅游包车开展检查时,发现新疆某旅行社吐鲁番分公司组织的旅行团带团人员热某无法提供导游证,却为该公司组织的江布拉克2日游旅行团提供向导、购买江布拉克景区门票、安排住宿等服务。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
【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吐鲁番分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热某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6.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游客任某投诉,称自己一行3人参加了5月8日至16日由新疆某旅行社组织的北疆环线8天7晚旅游团。当天,司机将自己一行3人滞留在乌尔禾附近,旅行社安排的车辆为非营运五座SUV车辆。
经核查,该旅游团队使用的车辆是传祺GS5 SUV。因车辆无营运资质,司机在乌尔禾想更换车辆继续行程时,遭到游客拒绝后双方发生矛盾。游客报警后车辆被当地运管部门暂扣。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17.64元。对直接负责人蔡某另案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