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男子高空抛物砸死路人,被执行死刑

民生   2024-10-22 18:22   重庆  

10月21日,“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有了最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复核案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当天,周某被执行死刑。

2023年6月,小娄在吉林长春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2023年12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四万多元。

法院为什么对高空抛物的周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罚?为什么说对于“高空抛物”要治更要防?


男子连续多日高空抛掷砖头等物

造成一死两伤


2023年6月22日晚,28岁的小娄到长春看望朋友,在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在此之前,周某还曾在高楼向外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和三罐未开封可乐,砸到另外两人。

小娄姐姐称,周某连续五六天在那里作案十几次,造成多人受伤,很多人报警,即使这样都没有人制止他的行为。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

2023年6月22日21时至23时,周某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某公寓32楼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8块砖头,其中一块击中小娄额部。小娄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没有了生命体征。案发后,周某自动投案,却没有悔意。

“他对生命丝毫没有敬畏、没有珍惜,始终没有道歉,他的家属也没有向我们道歉。”小娄姐姐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高空抛物罪”有何区别?


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周某涉案时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高空抛物罪”有何区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挺教授解释,这两个罪名危害的对象不一样: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里。
  • “高空抛物罪”侵害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
“一般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只有情节比较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是具有比较大的现实危险性,可以和放火爆炸这类行为进行类比。”何挺说。


实践中,司法机关会从行为人的动机、抛物的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来整体把握行为的性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分析,在本案中,高空抛物地点下面是小吃街,人流非常密集,周某在6天里多次从楼房的高层向下抛掷砖头等物品,案发这次,他抛掷了8块砖头,危及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周某在供述中承认,他清楚地知道楼房下面人流量大,在这种情况下,周某既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家: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

择一重罪处罚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明确,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峰分析:“高空抛物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可能不止涉及一个罪名。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就明确了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小娄姐姐称:“依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人周某多次作案且有人受伤,在有多人报警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我们会考虑是否向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强调:“高空抛物既要治,也要防,唯有如此,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虞浔表示,物业要主动参与到高空抛物的治理,通过物防加技防等多种形式,构筑起社区安全屏障;街道、社区也应发挥基层管理优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和监督团队。在全社会形成杜绝高空抛物的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真正构筑起保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屏障,守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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