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公安交警持续严查货车超载!对超载说“不”,有“超”必治!

政务   2024-11-05 17:44   青海  


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挤一挤总是会有的,但是车厢里的空间并不是!挤一挤,再挤一挤,这样只会超重!超载!而个别货车驾驶员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无视交通法律法规,铤而走险超载上路,让“巨无霸”负荷满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为严厉打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有效消除交通事故隐患,切实改善道路通行秩序,全力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守护群众出行平安。格尔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郊大队结合辖区道路通行状况,采取流动检查、错时检查等多种方式持续开展对重型自卸货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货车等大型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货车超载、非法改装等四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超载货车予以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拒绝超载。




案例一


2024年11月1日17时36分,马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青H02**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新区南海西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定载质量是31000kg,实载质量是63650kg,超载32650kg,超限率为105.3%,已构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马某某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1月2日16时30分,马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青H03**4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新区南海西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定载质量是31000kg,实载质量是65600kg,超载34600kg,超限率为111.6%,已构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马某某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相应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1月3日16时55分,马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青A21**2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新区南海西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定载质量是31000kg,实载质量是65650kg,超载34650kg,超限率为111.8%,已构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马某某因驾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相应的处罚。



格尔木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对于车辆自身:

首先,超载车辆制动性能严重下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惯性增大,制动距离大幅延长,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很难及时刹住车,极易引发追尾的交通事故;其次,超载容易导致车辆爆胎,沉重的负荷超出轮胎的承受能力,在行驶过程中很可能突然爆胎,使车辆失控;再者,超载会对车辆的悬挂系统、车架等部件过度劳损,大大缩短车辆使用寿命。

对于道路及其他交通参与者:

超载货车对路面的破坏力极大,会严重损坏路面,导致路面出现裂缝、坑洼等情况,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增加道路维护成本。而且,一旦货车因为超载发生事故,往往会波及周围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广大货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拒绝超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供   稿:西郊大队

编   辑:马红彩
审   核:余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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