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了很多人的共识,也内化成了大多数人的习惯。不过,还有一少部分人依然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酒后开车,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
2024年11月8日23时08分许,格尔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郊大队在昆仑路开展夜查行动,民警对一辆号牌为青HK9***小型汽车驾驶员进行检查,当驾驶人摇下车窗,一股酒味扑面而来,民警立即对驾驶人周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进一步核查,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65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生命可能容得下一次两次的侥幸,但却承受不起一次万一的不幸。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驾驶人守法文明的良好体现,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负责、尊重和珍视。希望每位驾驶人自觉远离酒驾,让自己和他人都能平安回家!
供 稿:南郊大队
编 辑: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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