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条例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㊶

民生   2025-01-29 21:01   云南  

以下是正文



为进一步打牢异龙湖治理法治保障基础,完善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防治污染,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实际,制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推动异龙湖保护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条例共4章46条

今天来学习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违法行为,异龙湖水域内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水域外由石屏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异龙湖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湖堤、护岸,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六)毁林开垦,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孔祥敏 摄




排版:李怡

编辑:陈思佳 许玲静

法律顾问: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珂玥 18183632523

投稿邮箱:sprmt9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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