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12月9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莲花派出所民警正在辖区执行巡逻勤务时,发现一台白色厢式小货车,行迹十分可疑,随即对该车进行盯控。
经查,魏某和杨某为赚“黑心”钱,二人明知自己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标准的厢式货车,用不懂得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且在未悬挂危险品警示标志的情况下运输烟花爆竹93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属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魏某、杨某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分别被处以十日、六日行政拘留,并没收全部烟花爆竹93箱。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二
2025年1月1日,雁江区应急管理局和雁江区公安分局在“打非治违”日常巡查中发现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厂区门口有非危化运输车辆正在装运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该私家车属于一烟花爆竹零售户,目前已对此零售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三
2025年1月1日,雁江区应急管理局和雁江区公安分局在对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行“打非治违”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目前已对该批发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案例四
2025年1月4日,雁江区联合巡查组在“打非治违”检查中发现,一男子在资溪街道梅西百货对面天桥上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随即对该男子展开调查,发现其从湿地公园的箱式面包车非法购入烟花爆竹制品在梅西步行街等禁燃禁放区域进行兜售。目前已对该男子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立案调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五
2025年1月4日下午3点,雁江区交运局执法人员在资资路文明寺劝导站检查时,发现一辆越野车后备箱内一纸箱存放了多种烟花爆竹。
经问询,当事人李某是回老家时在场镇上购的烟花爆竹,准备在春节期间燃放。后经过现场工作人员做工作,告知其擅自将烟花爆竹携带运输进入主城区,违反了市、区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没收全部烟花爆竹87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新闻多一点
主办: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宣传部
来源:雁江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