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银川市永宁县、金凤区先后发生4.8级、4.6级两次地震,地震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有关银川市将发生大地震的谣言,其中网民田某在某微信群散布“凌晨三点有大地震,我姑父是地震局的刚给我打完电话”的言论,程某在某微信群散布“凌晨三点有大地震”的言论,造成了恶劣影响。传播类似上述谣言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1月6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晓龙。
“谈论造谣的法律后果,必须对发言是否属于谣言进行界定。法律意义上的传播谣言指捏造、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并加以传播,而根据现有地震预测手段,不可能做到对地震的地震时间、地震地点、地震震级的精确预测,因此,有关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将发生某级别的地震的言论,必然是被捏造出的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捏造、传播有关信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在网络上捏造、传播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还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马晓龙说。
此外,有人认为“捏造有关灾情信息是为了提高警惕性,为避免灾难来临提前做好准备”,这种观点对吗?对此马晓龙直言,涉嫌触犯行政处罚法甚至是刑法的行为必须考虑该行为的违法性问题,有些市民认为,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为了帮助他人躲避可能到来的自然灾害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属于善意的谎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应予以追究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捏造、传播虚假的灾情信息,特别是在已经发生了灾情后捏造、传播,行为人必然能预料到行为可能引发公众恐慌,对公共秩序带来恶劣影响,因此,不能以善意的谎言为由掩盖行为的违法性,相关违法行为必须承担违法责任。
马晓龙表示,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不仅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危害,还可能引发公众的过度恐慌和混乱。即使出于所谓的“好意”,试图提醒他人注意安全,这种行为也是不可取的。因此必须明确,无论动机如何,捏造和传播虚假灾情信息都是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