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了统计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颁布实施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
第一次修改
1996年5月15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修正。
第二次修改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修订,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次修改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来源:山西统计、广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