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和强制检定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计量市场环境,特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一、各类经营户应做到: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配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各经营户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电子计价秤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应符合以下要求:
1.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数、分度值、最大皮重值(最大去皮量)、准确度等级、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厂址等;
2.出厂铅封完好,不得通过面板按键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不得添加作弊程序;
3.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强制检定,加贴有效期内检定合格标签。
二、市场主办方应做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集贸市场主办方是场内计量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1.市场主办方要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2.配备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计量管理工作;
3.对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实行入场计量器具先行确认、统一登记造册;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用标准砝码随机检查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
5.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供稿:计量科 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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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亚丽
审核: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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