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依法收养,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残疾是指0-18周岁持有残疾证或0-6岁(不满7周岁)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证明。
一、依法开展收养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残疾孤儿收养评估、办理收养登记,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残疾孤儿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个人意愿等,遴选合适的收养人,让更多残疾孤儿享受家庭温暖。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监护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二、延续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规范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申请不再领取的或者不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停发相关费用。民政部门要规范资金发放管理,建立基本生活费等资金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各地要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的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延续享受救助政策。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照规定纳入社会救助或享受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当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各地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准入协议管理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院和残疾儿童服务准入协议管理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四、延续教育资助救助。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将符合条件的在籍在校(园)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的助学政策。对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要由当地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能力评估认定,合理安置入学,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五、依法推进关爱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为收养家庭提供心理疏导、养育辅导、临时照料“喘息服务”、 康复指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多样的关爱服务。积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对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探视巡访,将被收养的残疾孤儿纳入监护评估、心理评估范围,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因经济状况、身体条件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的,送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同意解除,并妥善安置残疾孤儿。养父母双亡,且无其他亲属抚养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成年后按照相关规定安置。
六、依法落实履职宣传。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履行好收养登记、资格认定、资金申请、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弃婴寻亲、入院和收养后落户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教育、卫生健康、医保、残联部门要完善教育、医疗、医保、康复等保障扶持政策。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的,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福彩圆满·孤儿助学工程”政策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领取有关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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