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解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政务   2024-11-21 19:54   甘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认定条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3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认定程序。有三个环节,分别为申请、审核、确认。

1.申请。有三种方式:①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②主动发现。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③监测预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通过同相关部门共享比对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至乡镇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人员,协助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初审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3.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初审意见等材料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是否具备、部分丧失、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通过运用6项指标来评估,分别为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能力等。评估后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由乡镇和县民政部门共同完成。

(四)“四个一”服务。通过统筹分散特困人员护理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每周打扫一次卫生、每半月洗一次衣服、每月理一次头发、每半年发放一次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四个一”服务。

(五)供养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补贴两部分组成。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605元,护理补贴按照生活自理每人每月150元、部分丧失每人每月301元、完全丧失每人每月451元,按三个档次两项合计分别为每人每月755元、906元、1056元。城市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910元,护理补贴按照生活自理每人每月150元、部分丧失每人每月301元、完全丧失每人每月451元,按三个档次两项合计分别为每人每月1060元、1211元、1361元。

(六)资金发放。按月发放供养资金,经乡镇、县民政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代发银行将救助资金拨付至保障对象的社保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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