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解读——城乡低保政策

政务   2024-11-20 19:00   甘肃  



城乡低保政策      

(一)保障对象。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整户施保,也可按单人户施保。

1.整户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不得以特定职业或者以特殊身份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2.单人户施保。主要有3种情形:①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认定程序。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认定程序一样,有三个环节,分别为申请、审核、确认。

1.申请。有三种方式:①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中的一名共同生活成员提出书面申请;②主动发现。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③监测预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通过同相关部门共享比对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至乡镇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公示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申请家庭初审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在此审核环节乡镇、村社不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乡镇公示有异议的,乡镇重新开展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将通过审核确认家庭,在所在乡镇、村(社区)进行长期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保障类别。城市低保分为全额保障对象和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保障对象。

(四)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月人均700元,平均补助月人均607元。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月人均465元、二类对象月人均442元、三类对象月人均89元、四类对象月人均62元。

(五)资金发放。按月发放救助资金,经乡镇、县民政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代发银行将救助资金拨付至保障对象的社保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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