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我区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一级每月增加15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58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42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30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07元,六级每月增加99元。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事关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将于2024年12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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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石榴云、新疆日报、天山网
编辑丨刘伟
编审丨焦亚峰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