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华锡大厦门前,吴某驾驶桂B2***6号牌黑色小车在左转进入桂中大道时,与梁某某直行通过的桂B1***6号牌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车辆发生碰撞时,安全带能对驾乘人员进行约束,避免驾乘人员与方向盘、仪表板等发生二次碰撞或飞出车外;与安全气囊配合,能够分散车辆碰撞时对驾乘人员的撞击力,减轻驾乘人员身体脆弱部位的伤害并有效降低伤亡率。
系上安全带与不系安全带真的会带来不一样的结果,希望大家牢记:乘车系好安全带,发生事故防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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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王欢
内容来源:柳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