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的现代性
传统与特征
5月19日下午,准律学研有幸邀请到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的郭逸豪老师作为主讲人参与学术沙龙活动,主题为“西方法律的现代性——传统与特征”
郭老师首先介绍了今天讲座的主题,即西方法律的传统和当代的特征,以及传统和当代特征之间的联系和传承。郭老师提到法律现代性的概念,并提出了衡量法律现代性的11项指标,包括人民主权与人权的观念、平等自由的个体、分权制衡与地方自治等等。接着,他从分别三个维度探讨了西方法律的传统,分别是:自然法、主观权利和基督教的影响。
在介绍自然法传统时,郭老师援引了保罗·西格蒙德、马克斯·韦伯、西塞罗等人对自然法的定义,说明了自然法具有理性、内在目的论、普遍性等特征,为人权观念提供了思想基础。同时郭老师梳理了近现代以来自然法的发展图景,经历了19世纪拉邦德、凯尔森等人的实证主义的冲击,以及二战后以拉德布鲁赫公式为代表的复兴。
在论及主观权利时,郭老师介绍了Michel Villey的著名论题,即:古典罗马法学家并未发展出“主观权利”的概念与理论,罗马法片段中的拉丁文“IUS”没有“主观权利”的含义,应该理解成依法享有的merit, due, position。“IUS”具备近代主观权利的含义始于14世纪的经院哲学家William of Ockham。罗马法学家、教会法学家、政治哲学家们对这一论题都有所批判,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以列奥·斯特劳斯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家的论点,他们认为近代以前只有自然法而没有自然权利/主观权利,主观权利的观念在托马斯·霍布斯之后才得以可能,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的理论建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就是主观的权利,现代的人权便奠基于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现代转变。
最后,郭老师透过伯尔曼的著作《法律与革命》中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的概括,以中世纪的限权理论为切入点介绍了基督教思想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郭老师通过对《优士丁尼法典》文本的解读,阐述了中世纪法律与政治权威关系的理论,即奠基于永恒法、神法、自然法、人法的法律位阶秩序之上的限权理论。
郭老师结束了精彩的演讲后,还与同学们探讨了法律理性化、法律思想的中西之辨、自然法的归宿、法国大革命思想对法律的塑造等问题,同学们都收获颇丰。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学术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 准律师协会学术研究部 -
文案 | 黄智贤
排版 | 何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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