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春节期间点军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安全提示

文摘   2025-01-17 18:27   湖北  



(一)“禁放”区域及场所

1.点军区点军街办、艾家镇所有区域;联棚乡联棚村、双溪村、福安村、楠木溪村(含文佛山林场区域);桥边镇广化寺社区、桥边村、偏岩村、石堰村、太平村、黄家棚村、六里河村、白马溪村、韩家坝村、李家湾村;土城乡土城村。

2.其他“禁放”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酒店、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燃放区域(限放区)及时间
除“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可燃放区域。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 6:00 至次日凌晨 00:30 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时段

空气质量指数超标时,所有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区禁放区以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严禁向禁放区内批发配送烟花爆竹。


在城区禁放区以外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严禁采取网络销售、线下配送等方式向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采取设点、网络、流动等方式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如何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以下安全提示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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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点军公安分局、区融媒体中心

整编 | 点军发布

编辑 | 崔雪琴

审核 | 詹文琦

终审 | 熊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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