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森林防火提示

文摘   2025-01-21 18:32   湖北  


当前,全市高森林火险等级上升,宜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已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2025年第1号),预警日期为1月17日至1月30日。

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部署,点军区现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森林防火禁火令

当前,全区已进入森林重点防火期。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严禁焚烧秸秆、烧田埂、炼山等;

(四)严禁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吸烟等;

(五)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禁火期内,进入林区(地)范围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责任。


四、禁火期内因生产建设、勘测、演练、科研等活动需要,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或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方可用火。


五、禁火期内,各乡镇(街办)、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


六、禁火期内,各乡镇(街办)、有关单位森林防火应急队伍要进入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七、森林、林区(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举报电话:
点军区应急管理局0717-6671831
点军区农业农村局0717-6671037

点军区消防救援局0717-6624119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8日



来源 | 区应急管理局

整编 | 点军发布

编辑 | 崔雪琴

审核 | 詹文琦

终审 | 熊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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