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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笔者从陕西省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获悉,陕西省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罚9.5万元。
据了解,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1日对陕西省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日产12.5万件包装盒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安装设备。经调查,该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安装生产设备”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陕西省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法律法规,陕西省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省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9.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法行为: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情节和后果: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幅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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