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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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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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其他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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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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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减少证明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或审批。
应当制定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应当对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信用承诺情况实施监管。
应当记录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1000分,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类。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对不同等级依法依规采取激励性或惩戒性措施: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拥有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权利。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申请及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核查
●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
(五)修复
不予信用修复情形
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供稿|市场管理科
编辑|周彤彤
审核|毕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