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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泗洪警方
编辑 | 张新月 审核 | 张希刚
燃放烟花爆竹
易引发火灾、危及安全
但是总有些人
抱着侥幸心理
违规燃放
近日
泗洪警方依法查处4起
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
01
11月11日16时许,泗洪县大楼街道居民彭某在古徐御园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02
11月15日12时许,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居民韩某某在现代名城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03
11月16日9时许,泗洪县青阳街道居民刘某在金域蓝湾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04
11月27日19时许,泗洪县界集镇居民俞某在金港湾小区南门外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泗洪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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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禁放的是烟花
绽放的是文明
请大家杜绝违规燃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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