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全城严查!已有4人被处罚

民生   2024-12-03 14:5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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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泗洪警方

编辑 | 张新月  审核 | 张希刚



燃放烟花爆竹
易引发火灾、危及安全
但是总有些人
抱着侥幸心理
违规燃放

近日

泗洪警方依法查处4起

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




查处案例 


01

11月11日16时许,泗洪县大楼街道居民彭某在古徐御园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02

11月15日12时许,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居民韩某某在现代名城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03

11月16日9时许,泗洪县青阳街道居民刘某在金域蓝湾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04

11月27日19时许,泗洪县界集镇居民俞某在金港湾小区南门外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泗洪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泗洪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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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禁放的是烟花

绽放的是文明

请大家杜绝违规燃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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