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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宿迁应急微信公众号
编辑 | 张新月 审核 | 张希刚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充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5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024年10月23日,宿豫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三鹏工艺处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车间南侧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未保持安全出口畅通。
宿迁三鹏工艺处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宿豫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处0.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沭阳裕展实业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宿迁贵之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未提供对承租单位 的安全检查记录。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沭阳裕展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沭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1.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洪县宏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料房内直接堆放硝酸钠12袋(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311),规格显示1000Kg一袋,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泗洪县宏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2024年11月11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阳县苏盛金属容器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现场进行电焊作业人员李某某未取得电焊与热切割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泗阳县苏盛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泗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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