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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综合(本文内容均引用公开报道。)
问:多起盗窃行政案件合并转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答:处理如下:
1、以其中一起行政案件为主,将其余行政案件并卷后转刑事立案;
2、被并卷的行政案件视同结案,结案可无需制作结案报告;
3、所有行政案件均无需撤销。
参考文献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版)》(孙茂利主编)第65条摘录:
【实务问题】
1、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是否需要撤销原来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继续在刑事案件中使用?
公安机关对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如果认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均未规定需要撤销原来的行政案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虽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也未对行政案件的撤销作出规定。因此,行政案件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无需撤销原来的行政案件,但应当根据《程序规定》第25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对因涉嫌构成犯罪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而结案的,需要制作什么法律文书?
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对原来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程序规定》第25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至于结案时应当制作什么法律文书,《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
笔者认为,办案人民警察可注明该案件已转为刑事案件,无需制作正式法律文书。
参考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版)
第65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258条第4项: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来源:法学参考
来源:网络综合(封面图来源网络)编辑:唐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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