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撂荒地的通告

文摘   2024-12-11 22:10   云南  

为了守好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违法占用耕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德办发〔2023〕1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饮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耕地季节性抛荒或长期抛荒。

三、全市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要按照“谁发包谁督促、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实施上述违法占用和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土地“非农化”“非粮化”、撂荒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自行复耕复种。对永久基本农田拒不自行复耕复种且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承包人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应当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由承包人(或发包方)终止土地流转合同,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

四、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大耕地管护力度,对实施上述违法占用和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土地“非农化”“非粮化”、撂荒,拒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芒市人民政府网站
审核:荣科南
责编:线喊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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