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微博@上城发布 消息,1月28日晚,上城区查处一起不遵守禁燃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情的违法行为,张某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被依法行政拘留11日。
@上城发布 表示,上城区全域禁燃烟花爆竹,请广大市民共同遵守《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平安欢度新春佳节,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号提醒您
冬季天气寒冷干燥
火灾风险进一步加大
这些容易被忽视的消防安全隐患
请对照自查
上下滑动查看
碑林区、曲江新区
长安区、临潼区等8区县
发布最新通告
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碑林区全域全年全时段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碑林区全域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碑林区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八、碑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公安碑林分局等部门要落实好行业监管,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曲江新区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曲江新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曲江新区全域为禁售禁放区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曲江新区范围内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组织,要落实本行业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四、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6日
长安区自管区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长安区自管区自发布之日起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七、生态环境长安分局、公安长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秦岭保护局要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八、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开发区托管区域燃放规定以开发区管委会公告为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告字[2023]6号)同时作废。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
西安浐灞国际港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中省市关于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决策,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西安浐灞国际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安浐灞国际港辖区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各街办、产业园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八、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浐灞国际港分局、公安浐灞分局、公安灞桥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浐灞国际港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落实好行业监管,共同做好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公安浐灞分局
83622110
公安灞桥分局
86758110
西安浐灞国际港应急管理局
83597644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浐灞国际港分局
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
西安浐灞国际港应急管理局
鄠邑区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一、鄠邑区自管区自发布之日起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在对本服务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规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七、各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区城管执法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鄠邑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加强禁售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八、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举报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一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奖励人民币300元,对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一经查证属实,由应急部门奖励人民币1000元。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阎良区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阎良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对本服务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七、各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违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加强禁销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八、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生态环保工作做出贡献。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周至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一、全县区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城管、教育等部门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和属地责任,协同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六、县融媒体中心要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临潼区行政区域内
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一、临潼区行政区域内自发布之日起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在对本服务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七、各街办、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交运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加强禁销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八、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生态环保工作作出贡献。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来源:政事儿 长安街知事 1018陕广新闻
编辑:李竣豪
责编:刘扬
主编:王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