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
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
全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二套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
调整前:购二套房付款比例按30%执行。
调整后: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调整前:所购建住房应在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且借款人应为购建该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三、以上二条调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未调整的继续执行,有调整的以本次调整为准。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0日
政策解读
来源: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双版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