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公告
(2024年第36期)
为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现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上述限制,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失信被执行人主动与荔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来源:执行局
一审、编辑:龙钰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