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曝光台】失信被执行人公告第33期(赵青)

民生   2024-11-09 11:12   贵州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公告

(2024年第33)

为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现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如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相关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惩戒的范围有哪些?

一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上述限制,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失信被执行人主动与荔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来源:执行局、荔波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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