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案情,2023年3月,15岁的丁某参加了学校举办的篮球赛。比赛中,正当丁某抢到球准备运球时,位于后方的梁某推了下丁某的背,丁某失去重心向前扑倒,造成右手受伤。
在校医简单处理完后,丁某的父母将其带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腕外伤、右侧尺桡骨骨折”。随后,丁某又前往医院进行了9次治疗。
2023年7月,经鉴定,丁某的伤情为两个十级伤残。以上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8000余元。
丁某父母认为,丁某是被梁某推搡造成的十级伤残,梁某存在过错;同时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梁某父母均不配合,于是丁某将梁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父母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梁某父母辩称,学校已为该篮球赛购买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另外,赛前学校也曾组织培训,告知学生比赛可能出现损伤,丁某是自愿参赛,因此依照自甘风险原则,不应由梁某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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