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在患癌10年后,肖先生(化名)收到了其起诉前就职单位江苏省徐州市税务局的判决书。
据他回忆,搬入新办公楼后,能明显地闻到办公室内存在异味,他和同事们曾就相关问题向单位进行反映,但并未收到调整反馈,后续出于工作安排,肖先生曾更换办公室。
2014年前后,职工们对于异味的反映越发强烈,包括肖先生在内,多名员工被诊断患有肿瘤。
他并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患癌的职工。相关判决书显示,截至2018年,职工共有30余人,从2009年起共有10人罹患不同癌症——与肖先生同在103办公室办公的同事,也在2014年被发现有甲状腺肿瘤;曾在1楼办公的多名同事,分别罹患甲状腺癌、乳腺癌、膀胱癌等,而在3楼办公的同事则均被诊断肾癌或肾肿瘤。
在肖先生确诊次年(2015年),也是搬入大楼的第8年,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曾对办公大楼作出《室内环境检验报告》,仍有办公室甲醛和氨气含量超过技术要求指标。
2019年,徐州市税务局提起上诉。
2024年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本案纠纷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不应适用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所设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肖先生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难以支持相关赔偿诉请。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