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做以下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原标准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
二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其他补贴项目均高于自治区级指导标准,仅农村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低保)护理补贴原标准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
二、执行时间
残疾人“两项补贴”新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