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控对象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的全部或者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三、管控措施
(一)在上述管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低慢小”航空器升空。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上述区域升空的“低慢小”航空器进行管控,一经发现未经批准的“低慢小”航空器升空,将依本通告进行驱离或迫降。
(三)对违反本通告实施违规飞行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编辑:王丹
审核:祝春霞 李晓禹
监制:崔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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