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李丙江与谢英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黑0603执70号,因被执行人谢英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谢英洪,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道北五道街发达新天地3号楼1607室,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7103162710。
涉案标的(金钱):295895.00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实际控制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10%支付悬赏金。
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务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支付赏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电话:0459-2769305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19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特别说明: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途径。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王丹
审核:祝春霞 李晓禹
监制:崔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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