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已经成为人们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但因其引发的惨烈事故也频有发生。2023年3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一民房电动车起火,造成5人遇难;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一村民自建房电动车起火,造成4人遇难;2024年2月23日,南京雨花台区一居民楼因建筑地面架空层电动车起火,造成15人遇难。
数据显示,电动车火灾致人伤亡案例中,90%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等场所,超过一半的电动车火灾发生在夜间充电过程中,由于车体构件大部分是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剧烈且会伴随爆炸、高温烟尘、有毒烟气,在室内环境迅速蔓延,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楼道作为公共区域,也是火灾发生时唯一的生命通道,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在公共门厅等疏散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进行充电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安全,恳请广大居民朋友切勿在住宅室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坚决做到电动车不进楼、不入户,防患于未“燃”。如您发现身边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请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编辑:王春波
审核:祝春霞 李晓禹
监制:崔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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