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今日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按照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了12条房地产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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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由县财政按照商品住房网签成交价格的2%给予购房补助,单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使用房票购买住房,房票金额部分不计补助。享受补助政策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符合国家二孩及三孩生育政策且户籍地为我县的家庭,在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享受相应购房补贴,不受是否唯一住房限制,享受补助政策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县财政给予二孩家庭一次性1万元/套的购房补贴,给予三孩家庭一次性2万元/套购房补贴。
对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首次在我县企业稳定就业的,3年内在县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最高10%、不超过15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博士补贴10%、最高15万元,硕士补贴7%、最高10万元,本科补贴5%、最高8万元,大中专补贴3%、最高5万元。购房补贴由县财政承担。
给予非公企业稳岗扩岗政策补贴,对县域非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的职工,给予新增汇缴职工每人每年1200元补贴(100元/人/月),不足一年的按照每月100元/人计算,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24个月,执行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7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人社部门申请,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县公积金分中心审核后,统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指定账户。
在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业主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可凭购房备案合同到片区学校就读。
给予购买新建商品房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给予出售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落实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在我县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目前尚未开发或已开工未竣工的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存量房地产用地(《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已明确时间界限),通过政府收回收购、市场流通转让、企业继续开发等方式妥善处置盘活,推动房地产企业缓解困难和压降债务,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根据市场需求适度调整地块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加大低密度低层住宅供给,结合实际批准建设一批规划合理、环境宜居、生活便利、功能适用、设施完善、技术先进、低碳绿色的好房子,满足群众高品质住房需求。
对已出让未缴清出让金的房地产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确实无力开发建设的,由企业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未满一年的,扣除定金;对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两年的,扣除定金并按规定征收闲置费。
充分发挥县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一企一策”原则灵活调整问题应对处置及价格备案政策;对现房销售的开发项目每达半年可灵活调整备案价格,上浮不超过2%,下浮不超过5%,以适应房地产市场价格形势变化;对期房销售的开发项目单栋住房去化率高于75%的楼栋,剩余房源可申请调整备案价格,降幅不超过5%,支持项目积极回笼资金。
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县城规划区内选择房票安置的,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给予5%的奖励;县政府可另行给予5%的稳经济专项房票补助,稳经济专项房票补助由各项目房屋征收方案具体明确。
县城规划区以外经县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可参照城区房票安置办法,由征收人给予评估额5%的房票补助。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个性化的商业活动;鼓励开发企业代缴购房人物业维修资金,购房赠送汽车、车位、家电、家具、家装等,加大优惠力度让利购房群众。
自2024年10月18日起实施
有效期暂定至2025年8月31日
实施范围为宿松县域范围 房管局咨询电话: 782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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