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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昌邑市公安局决定对昌邑市“李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骗人李某某,按照《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4年2月19日,李某某报警称:其在网上被人以刷单返利的方式诈骗,其中被骗资金24800.00元转入银行卡6214680244367098账户内。后我单位成功止付冻结嫌疑账户6214680244367098人民币5452.00元。
依据《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昌邑市李某某被诈骗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按比例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合计应返还被害人李某某被骗资金共5367.90元。
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昌邑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昌邑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资金返还,并重新确定“李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李某某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昌邑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联系电话:0536-7210789
联系人:王警官
特此公告
昌邑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20日
公 告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昌邑市公安局决定对昌邑市“李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骗人李某某,按照《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4年2月19日,李某某报警称:其在网上被人以刷单返利的方式诈骗,其中被骗资金24800.00元转入银行卡6214680244367098账户内。后我单位成功止付冻结嫌疑账户6214680244367098人民币5452.00元。
依据《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昌邑市李某某被诈骗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按比例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合计应返还被害人李某某被骗资金共5367.90元。
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昌邑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昌邑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资金返还,并重新确定“李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李某某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昌邑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联系电话:0536-7210789
联系人:王警官
特此公告
昌邑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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