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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各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全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有关收费事项提醒如下:
一、严格明码标价。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降低充电费用。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小程序、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加强价格自律。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请广大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昌邑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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