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
李济良 绘
今年2月至3月,阿某和苏某在霍尔果斯市合租一间门面房,购置两台“捕鱼机”、一台轮盘机,用于招揽赌客,门面房摇身一变成赌场。后来,两人又雇1人在赌场负责上分、下分、收取赌资,数额累计25.27万元。后经鉴定,“捕鱼机”、轮盘机为赌博机。
3月5日,阿某被霍尔果斯市公安机关查获,次日苏某投案自首。
9月11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某、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阿某、苏某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阿某有坦白情节,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阿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9月29日,霍尔果斯市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阿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6425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销毁。
阿某不服,上诉至伊犁州分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改判适用缓刑。
伊犁州分院审理认为,阿某以营利为目的,投放赌博设备供他人赌博,赌资累计25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今年1月,阿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结束后,他随即开设赌场,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
经二审承办法官释法析理,阿某表示认罪认罚,服从一审判决,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11月20日,伊犁州分院二审裁定准许阿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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