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四期)

文摘   2024-12-26 14:20   新疆  
为了进一步保障昌吉市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活动,开展“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发生的违法案件,并予以通报。

案例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5日,昌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乳清饮料包装标签的配料中标注有“酸奶发酵水”,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将购进的酸奶作为原料,加入水中加热后,过滤掉沉淀的酸奶,留取滤液,称之为“酸奶发酵水”,然后按照配方,制作成乳清饮料,在乳清饮料的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注“酸奶发酵水”。截止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乳清饮料860件、乳清饮料(原味)436件,销售价均为18元/件,货值金额23328元。经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296件乳清饮料均为合格产品,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对包装标签进行整改,将标注的“酸奶发酵水”更正为“酸奶”、“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9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州局协查电话,称某商贸有限公司将经营的蜂蜜生产日期更改后进行销售,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月20日,当事人从新疆天山黑蜂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购进礼盒装黑蜂蜂蜜36盒,生产日期2019年5月7日,进货价52元/盒,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将销售剩余的20盒日期更改成 2022年12月15日,以75.7元/盒的价格销售10盒;2020年11月12日购进百信蜂业(新疆黑蜂)蜂蜜60瓶,生产日期2020年9月15日,进货价28.2元/瓶,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将销售剩余的6瓶日期更改成 2022年2月13日,以39.3元/瓶的价格销售3瓶;2022年1月10日购进天山黑蜂结晶白蜜礼盒16盒,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5日,进货价112元/盒,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将销售剩余的10盒日期更改成2022年6月25日,以160元/盒的价格销售10盒;2022年5月28日购进蜂蜜60瓶,生产日期2022年4月7日,进货价85.7元/瓶,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将销售剩余的7瓶日期更改成 2024年1月7日,未售出;2023年1月10日购进百信蜂业®(伊犁黑蜂)蜂蜜60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7日,进货价41.1元/瓶,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将销售剩余的12瓶日期更改成2024年1月7日,以58元/瓶的价格销售12瓶。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将用于更改生产日期的涂改液和打码机销毁,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645.7元,违法所得3170.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蜂蜜、没收违法所得3170.9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7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转办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新疆黄面”(挂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品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3月2日,当事人生产了“新疆黄面(挂面)18件共540包,当日以2.75元/包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乌鲁木齐某食品商行,销售额为1485元。2024年3月23日,该商行通过互联网网上销售的方式以9.48元/包的价格销售给泰山区某餐饮中心10包,销售额为94.8元。2024年4月25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在该餐饮中心食品安全抽检时发现,其经营的“新疆黄面”挂面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当事人召回上述“新疆黄面”挂面90包,退货款247.5元,共计货值金额123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37.5元、没收“新疆黄面”挂面90包、罚款1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未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8月9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秘制麻椒鸡”的标签内容与实际配料不符,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8月1日至8月9日,当事人共生产“秘制麻椒鸡”44袋,以30元/袋的价格销售到5家门店,销售金额1320元。该食品在配料表中只标注了:鸡、食用香辛料、酵素、味精、盐、糖、花椒、辣椒等,而实际配料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如乙基麦芽酚、红曲红、脱氢乙酸钠等未进行标注。另查,2024年9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33袋“五香鸡腿”进行抽检,当场抽样8袋,市场销售价10元/袋,抽样金额80元,剩余25袋未销售。2024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批产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1650元,违法所得为1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未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没收不合格“五香鸡腿”25袋、罚款1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自助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饮)具案
2024年10月30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称昌吉市某自助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火锅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13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制发了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6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督促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内容来源: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ND




(海报制作:高翔)

昌吉市明日天气早知道

天气情况:昌吉市明日白天到夜间晴,-25℃至-17℃。  

温馨提示:空气质量轻度污染,建议儿童、老年人、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编  辑:吴   亚
责  编:赵春华
审  核:陈   燕
监  制:朱敏宇

投稿邮箱:cjswx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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