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多地发布最新悬赏公告!张北一人上榜!

民生   2024-09-29 07:45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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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人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玉亮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玉亮
身份信息:张玉亮,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玉宝墩村
身份证号:132523197411180312
执行案号:(2021)冀0709执160号
执行标的:128.9278万元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30%作为悬赏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的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王法官
举报电话:177031381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恒远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涿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信永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909200元的法律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一:涿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1MAO7T53041P,住所地:张家口市涿鹿县河东镇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信永,经理。
被执行人二:王信永,男,汉族,1969年05月20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涿鹿县河东镇南山村521号,身份证号码:1325301969052052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20%的现金奖励。本院对被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8日止。
联系人:闫法官
举报电话:0313-5973697,17746298899
联系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院巷2号院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号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殿久与被执行人郝明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明,男,汉族,1992年07月5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观门口街24号院1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92070512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15%的现金奖励。本院对被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止。
联系人:刘法官
举报电话:0313-5973697
联系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院巷2号院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悬赏,为依法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施同光,男,汉族,身份证号130721199003015110,执行案号(2024)冀0705执恢74号,执行标的42471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10%的现金奖励。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20日止。
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举报电话:17703138397
联系人: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力希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力希全,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东关村。身份证号:14062219670827477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实控制、处置促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到位的,按实际执行金额的10%予以奖赏。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止。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过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17703139781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家口金红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南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瑞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未履行金额:198990元及利息
案件与悬赏信息: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金红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家口金红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金额: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到位,或提供被执行人张家口金红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下落线索,法院拘留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相关规定(本院已发现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范法官
联系电话:17731305414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保永、李江与被执行人邓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知悉下列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消息,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同时敦促下列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邓魁,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321197310263113,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目前居住地址不详。
执行案号:(2023)冀0723执22号
案件总标的:504675元
悬赏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实现债权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10%为悬赏金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悬赏条件:举报人向本院提供的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且符合执行相关规定,具备执行条件并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联系人:刘法官、牛法官
联系电话:17703137926、177031376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占海与被执行人黄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知悉下列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消息,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同时敦促下列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艳军,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522197802204231,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目前居住地址不详。
执行案号:(2021)冀0723执551号
案件总标的:308714元
悬赏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实现债权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10%为悬赏金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悬赏条件:举报人向本院提供的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且符合执行相关规定,具备执行条件并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联系人:李法官、牛法官
联系电话:17703137912、177031376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艳君与被执行人郝慧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知悉下列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消息,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同时敦促下列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慧丽,女,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723199508154549,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目前居住地址不详。
执行案号:(2024)冀0723执保302号
案件总标的:59286元
悬赏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实现债权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10%为悬赏金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悬赏条件:举报人向本院提供的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且符合执行相关规定,具备执行条件并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联系人:李法官、牛法官
联系电话:17703137912、177031376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办理的范某海申请执行李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110240元及利息。现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李宴江的财产线索、现居住地线索。有线索者请与本院联系。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李宴江,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下花园区新辰路21号院3号楼532室,身份证号130706198401170310。现居住地不详。
悬赏条件: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提供法院未掌握的真实有效的线索,使得本案债权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本院将依照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10%支付赏金。(若已全部执行到位完毕,本条不再适用。)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起至2025年8月28日。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程法官、孙法官
联系电话:17731336271、1773133622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办理的郑某勤申请执行李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现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李少敏的财产线索、现居住地线索。有线索者请与本院联系。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李少敏,男,1983年08月2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东路北1条2号,身份证号:130702198308250353。现居住地不详。
悬赏条件: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提供法院未掌握的真实有效的线索,使得本案债权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本院将依照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10%支付赏金。(若已全部执行到位完毕,本条不再适用。)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起至2025年9月18日。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程法官、段法官
联系电话:17731336271、17731336263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办理的常某鹏申请执行赵连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170328元及利息。现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赵连斌的财产线索、现居住地线索。有线索者请与本院联系。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赵连斌,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下花园区西花园路9号院17号楼413号,身份证号130706197602230012。现居住地不详。
悬赏条件: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提供法院未掌握的真实有效的线索,使得本案债权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本院将依照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10%支付赏金。(若已全部执行到位完毕,本条不再适用。)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起至2025年9月18日。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程法官、孙法官
联系电话:17731336271、1773133622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成与被执行人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知悉下列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同时敦促下列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成,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新民街西一区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904090013。
执行依据:(2021)冀0722民初958号
申请悬赏标的:31000元
悬赏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执行到位的,本院将依申请人承诺给予举报人现金2000元奖励。
悬赏条件: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行踪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相关规定(法院已查实但尚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联系人:赵法官
联系电话:17703137567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守荣与被执行人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为维护申请主席宁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刘军
身份证号:132525197711116315
未履行金额:29200元
身份信息:刘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蔚县蔚州镇燕云金座小区3-1-602
执行依据:(2023)冀0726民初1225号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10%作为悬赏金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所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谭法官
联系电话:17731337216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旭与被执行人陈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勇
身份证号:130726198704281013
身份信息:陈勇,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桃花镇辛庄村。
执行依据:(2022)冀0726民初223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2023)冀0726执283号
执行标的:38968.39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5000元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相关规定(本院已发现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阚法官
联系电话:17731330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林与被执行人张根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张根满
身份证号:13252519700517071X
未履行金额:69544.71元
身份信息:张根满,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蔚县桃花镇五村。
执行依据:(2023)冀0726民初1793号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10%作为悬赏金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所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17731339133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利芳与被执行人宋世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宋世博
身份证号:130726199209291649
未履行金额:302900元
身份信息:宋世博,女,汉族,1992年9月26日出生,住蔚县桃花镇五村。
执行依据:(2023)冀07民终1617号、(2022)冀0726民初1362号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3%作为悬赏金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所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谭法官
联系电话:17731337216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蔡春雨与被执行人李春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怀来县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春淘,身份证号:132529197908201877.身份信息:李春淘,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富达园二区608号楼1单元502室,目前实际居住地址不详。
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的计算方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举报被执行人隐匿住处,促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到位的,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实控制、处置变现后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金额的10%向提供线索者支付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18日止。
在本悬赏公告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张法官
举报电话:17703139626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史金娜申请刘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怀来县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69年06月06日出生,住怀来县沙城镇首府小区15号楼七单元301室,公民身份证132529196906065619。
执行标的:166316元及利息。
悬赏金的计算方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举报被执行人隐匿住处,促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到位的,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实控制、处置变现后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金额的10%向提供线索者支付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20日止。
在本悬赏公告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程法官
举报电话:17703139683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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