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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刑初21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女,2002年4月18日出生,XX,中专文化,网络主播,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四和家园西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24〕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候某通过网络途径,根据话务组织管理人员下发的各类话术单,冒充各类公司、平台客服人员,通过网络虚拟电话软件,以“教育机构退款”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加入指定的群组,以此领取组织管理人员发放的工资和奖金。经审计,被告人候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2023年9月12日,被告人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候某退缴人民币1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候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候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候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鸿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沛
书 记 员 刘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