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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冀0730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果,女,1967年1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2023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3月15日因本案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2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果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牛某果谎称自己叫“刘某花”,通过媒人介绍与怀来县存瑞镇头二营村的张某文相亲,被告人牛某果以订婚、交保险等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文共计人民币37000元,后失去联系。破案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2.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牛某果谎称自己叫“翠花”,通过媒人介绍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察哈尔右翼前旗花黄茂营乡北夭北村的崔某相亲,被告人牛某果以与崔某搭伙过日子为由,骗取崔某人民币9000元,后失去联系。破案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牛某果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处罚,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
案发后,被告人已对二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二被害人对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已对二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诈骗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经张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对牛某果进行社会调查并予以评估,同意被告人牛某果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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