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表中的3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查获,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且经催办后仍未到案接受调查处理,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如下:
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若有异议,因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公告期为2024年9月30日至10月15日。公告期满,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联系人:王警官,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振兴路交警支队机动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联系方式0873-3719519,公告平台:红河交警微信公众号及红河州融媒体平台)
特此公告!
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大队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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