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8日21时28分,陈某电话报警称:我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请你们处理。接到报警后,弥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电话联系陈某,但陈某语无伦次,说不清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
21时40分许,男子亲自来到弥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称:“我肇事逃逸,喝酒了,你们把我关进去。”经值班民警调查,该男子就是之前电话报警的陈某。陈某讲述,当天晚上驾车从泸西到弥勒接妻子,途中与对向来车发生轻微碰撞,但未停车查看。接到妻子后,陈某与妻子因车辆被撞坏而发生口角,情绪激动的陈某随即拔打电话报警,后又来弥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民警立即对陈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陈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备检。当天晚上,陈某指认现场,事故发生地点位于G357东泸线K2518+300米处(泸西县午街铺路段),不属于弥勒交警管辖范围。目前,该案已移交泸西警方调查办理。
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要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电话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