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与甲公司于2020年8月签订《某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约定甲公司为罗某全包装修某房屋,总工程款为28万元。罗某按合同约定于8月3日、4日向甲公司支付55%的工程款共计1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了室内定制家具、橱柜、浴室柜等的家装品牌,并到该品牌专营店确认颜色。
甲装修公司是否从全屋定制品牌方采购了全屋定制产品,是否未经许可更换品牌、型号?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罗某和甲公司均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某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审理期间,经甲公司申请,法庭将全屋定制产品的品牌专营店作为第三人加入了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庭向全屋定制产品的品牌专营店了解,全屋定制产品本身生产过程中无法做到完全的一致,产品存在色差系正常现象。经品牌专营店确认甲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均系品牌专营店提供,系真实的。且该全屋定制产品也与罗某确认的产品相符。据此法庭认定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罗某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此特别提示,装修公司开展装修活动中要及时与客户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合同中应尽可能明确约定各项工艺及选材选品的品牌、型号,且应当着重注意留存相关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证据,做好证据保留,以便于后期发生争议能明确区分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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