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日铭星装饰公司与周某签订《装修合同书》,约定宾馆、住宅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23年3月2日,宾馆工程造价为320000元、住宅工程造价为60000元。同时双方对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铭星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工程量清单表》逐一施工。后周某附加消防楼及窗户玻璃、房屋加柜子、墙面木饰面等工程,以上装修工程价款共计410000元。周某在铭星装饰公司施工期间陆陆续续支付装修款352000元。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铭星装饰公司已交工,经周某验收合格后,当日结清全部尾款。若周某未结清,自次日起产生滞纳金每日500元。2023年8月29日,周某的宾馆开始营业,住宅投入使用。2023年9月14日,铭星装饰公司与周某对宾馆及住宅的装修工程进行结算,周某向铭星装饰公司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商务宾馆装修合计405000元,已付370500元,下欠34500元(叁万肆仟伍佰元整)。此后周某以装修质量不合格为由,迟迟不支付所欠装修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被继续侵害,铭星装饰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铭星装饰公司装修款34500元及违约金49000元(从2023年8月28日起算每天500元至起诉日为止共计98天)。
案件解析
铭星装饰公司和周某就案涉宾馆装饰装修形成的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铭星装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进行了施工,双方确认该工程于2023年8月29日交付使用,并于2023年9月14日进行结算。因此,铭星装饰公司向周某主张装修款,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关于铭星装饰公司主张周某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鉴于双方在《装修合同书》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周某尚未支付上述装修款确会造成铭星装饰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对铭星装饰公司诉求周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应予以支持;但铭星装饰公司与周某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应以34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较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支付铭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4500元;周某支付铭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4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为标准计算)。装饰装修工程是建设工程中的一部分,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2023年8月29日周某宾馆开业时视为交付使用日期,铭星装饰公司已经完成装饰装修义务;同时2023年9月14日,铭星装饰公司与周某对宾馆及住宅的装修工程进行结算,因此周某应支付装修款。
建 议
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避免产生额外损失。若涉及诉讼,应积极参加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