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 | 水富公安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民生   2025-01-25 23:56   云南  

岁末年初,正值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水富市公安局持续加强春节前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1月24日,水富市公安局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1月24日,治安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向家坝镇水河村有人私藏有烟花爆竹,请公安机关核查。接到报警后,治安大队民警会同向家坝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私藏地点。经现场核实,房主刘某家中储存有烟花爆竹共计77件,且刘某无烟花爆竹储存和销售的相关手续和存储条件。为确保安全,民警联系专业的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将烟花爆竹运至专门的保存地点暂为储存。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之中。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

烟花爆竹的行为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以下这些要了解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ND


图文:治安大队

编辑:孙   波

审核:非琨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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