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指出,朱泽宇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朱泽宇曾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朱泽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558.71万元,并处以558.71万元的罚款。
二、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60.63万元,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共计2100万元。
综上,监管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34万元,并处以2658.71万元的罚款。罚没金额合计3478.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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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监会官网、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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