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中学生王某和父亲经朋友认识音乐老师李某,李某自称开创了一家“艺考基地”,承诺王某到“艺考基地”接受寄宿式辅导后,不管成绩还是做人做事方面都会“脱胎换骨”。2022年3月,李某、星星公司(化名)与王某、王某父亲签订《艺考保过协议》,约定一年学费10万元(住宿费、生活费另缴),星星公司向王某提供全面系统的音乐专业强化培训,为王某提供寄宿式的“艺考基地”及专业老师授课,确保王某通过2023年国内各专业音乐院校附中招生考试。签约后,王某父亲分别向星星公司、李某各转账4万元、6万元。
2022年12月某日,星星公司在学生微信群中通知因疫情原因从该日起“艺考基地”停课,复课时间另行通知。2023年2月,李某称基地无法恢复运作需要把全部学生转到A机构上课,王某父亲不同意并要求李某与星星公司退还剩余学费。后双方对于退费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诉至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李某、星星公司共同退还学费62500元及利息。
2024年4月,广州市某区教育局经核查,星星公司主要从事成人学历提升服务,未在该局备案取得办学许可证,该局向星星公司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星星公司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艺考保过协议》无效。星星公司应向王某返还学费60000元及支付利息,另李某与星星公司就涉案培训项目存在合伙关系,故王某要求李某就星星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思路
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我所代理原告王某。我所杨慧辉律师团队审核材料后,立即针对王某诉求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和充分的证据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杨慧辉律师团队的意见,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教育培训合同的签订应首要关注教育培训机构资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或备案手续,民办机构设立、经营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办学许可证,无办学资质的机构不能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注意查看培训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教育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相关办学资质,教学老师是否具备相应教学资质,在签订合同前,作出谨慎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律师介绍
杨慧辉
律师
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劳动争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涉外纠纷、刑事辩护
谢晓君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传承、法律顾问、公司与并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招贤纳士
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化的行政服务团队和优越的办公环境,现律所有少量空位,诚邀专业律师及团队加入,并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1
办公成本减半;
2
定期专业培训。
以及其他福利。
欢迎各律政英才加盟,携手共创未来!
合伙人、独立律师加盟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小姐
★ 联系电话:13312890359(微信同号)
★ 联系邮箱:info@neoark-lawyer.com
(简历请附照片,并以附件形式发送)
★ 邮件主题格式:姓名+学历+加盟类型